2015年初,刚刚拿到机动车驾驶证的张某打算开车替人运货挣钱,便联系上了李某并从李某手上入手一辆已经驾驶数年的自卸低俗货车。为了省事,二人只是将车辆转让并未交付,一直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2015年的8月6日,车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后,张某认为送去报废太麻烦了,就将车辆停在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齐溪镇岭里村一处路段就没有在管过它。
2018年1月,黄某驾驶一辆电动车与该自卸货车发生追尾,导致黄某当场死亡。此后受害人黄某的家属将张某与原车主李某一同诉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车辆发生事故时已经属于强制报废的车辆,争议焦点在于登记车主李某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对原告方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李某在2015年已经肇事车实际转让给了张某,交付时车辆尚未报废也通过年检,交易价格也属正常。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车主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庭后提醒,不论何时交易二手车辆,都需要关注车辆的强制报废期限,尽量不要购买临近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如确认购买,新车主需要在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时,按照正规程序进行报废,严禁弃之不理,否则报废车一旦肇事,新车主责任难逃。